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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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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依据

1.1《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1.2《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扬尘治理

2.1现场的主要道路,采用硬化路面。未做到硬化的部位,道路一侧设置喷淋装置,定期压实路面和洒水,降低灰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2.2施工现场如设置搅拌机,搅拌机的机棚必须封闭,并配备有效的降尘防尘装置,卸有粉尘的材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洒水润湿或在仓库进行。各施工区域的建筑垃圾随着施工进展及时清理,要到活完地清。

2.3施工现场的垃圾站应及时清理,并对其进行封闭处理,清理建筑物垃圾须使用专用垃圾道或用袋装运到垃圾站,严禁随意凌空抛撒,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垃圾站,并采用密闭容器及时清运消纳,派车运出现场。装、卸等每个环节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应尽量减少扬尘。土方等松散材料运输时,采用遮盖措施。

2.4进出现场的门口要设置洗车台,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才能离场上路行驶;驶离现场前必须对车厢进行检查,防止裸露现象;对装运建筑材料、土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车辆,派专人负责冲洗,并在出入口设置降尘雾炮,保证不扬尘,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2.5施工场地内固定专人进行道路、楼层的清洁工作,并进行严格检查,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2.6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置专人淋水降尘,挖运土方的车辆经过的场内路线进行淋水。回填土时土壤上也必须经常淋水,4级风以上时严禁开挖、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2.7土方施工作业面在已施工成形后或回填土要立即用绿网覆盖,并进行每天洒水降尘处理。

2.8现场的砂石料及易造成扬尘的物料全部用绿网覆盖。

3.施工废水、污水排放治理

3.1项目施工中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的规定,做好废水回用的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施工用水,保持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搅拌机、混凝土泵、冲洗车辆、施工生产等施工场所产生的废水,均在废水出口处设立沉淀池,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沉淀池内的沉淀物应及时清理,并妥善处理。经沉淀后的废水作为现场洒水降尘,冲洗厕所之用。

3.3对产生含油,含化学品的污水和废液,应采用单独的污水罐或污水桶收集起来,定期委托合格消纳方及时清运,并与之签署环保协议,同时还应确认污水消纳单位的资质,并保存其资质证明。

3.4食堂设置隔油池,定期清理,但最长不应超过半个月,并做好清理记录。严禁将食堂食物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及剩饭等倒入下水道,食堂应积极使用绿色洗涤用品。要节约用水,尽量减少生活污水的产生。

4.噪音治理

4.1现场设置噪音检测设备,每一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尽可能采用低噪音,并严格遵守《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施工方案实施前必须经过环境保护小组审核。

4.2建筑施工作业的噪音可能超过建筑施工现场的噪音限值时,有关项目在开工前向建设方和环保部门申报,并和建设方一起对周围居民组织协调,核准后方才施工。

4.3合理安排施工工序,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音的建筑施工作业(晚上1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因施工不能中断的技术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项目部要向建设方和环保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需要合理组织,尽可能将产生噪音的工作安排在白天进行。

4.4进入施工现场内的车辆、所有场内施工用机械设备不允许鸣笛;地面和高层的联系采用对讲机,工人施工时禁止大喊大叫。教育职工不得敲打钢管、钢模板,支设和拆除模板必须轻拿轻放,严禁硬敲重砸或高空抛掷,禁止从上向下抛施工材料和其他物品,并做好施工材料的计划调控,减少不必要的材料运输。

4.5施工场地外围定期用声级计检测现场噪音级数,控制噪音不超过国家、北京市规定范围值。确保噪声控制在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限值》(GB-90)标准之内。见下表:

4.6对于一些产生噪音的施工机械,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噪音,如金属、石材、木工切割、电锯、电刨、搅拌机、固定式混凝土输送泵、大型空气压缩机均在工棚中进行,工棚采用吸音材料进行封闭降噪处理,设置隔音屏以屏蔽噪音。

4.7装饰装修期间,在场区内设置一间材料加工用房,做好隔音防护措施处理,专供切割石材、地砖、外墙面砖及其他材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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