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4、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5、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6、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7、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则(GB.1-)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侧佩戴、使用。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第二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敕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敕治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以下十大类:(一)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头部伤害的头部防护用品。(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等标准。(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二)防御缺氧空气和空气污染物进入呼吸道的呼吸防护用品。(三)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眼面部伤害的眼面部防护用品。(四)防噪声危害及防水、防寒等的耳部防护用品。(五)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手部伤害的手部防护用品。(六)防御物理和化学危险、有害因素对足部伤害的足部防护用品。(七)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对躯干伤害的躯干防护用品。(八)防御物理、化学和生物危险、有害因素损伤皮肤或引起皮肤疾病的护肤用品。(九)防止高处作业劳动者坠落或者高处落物伤害的坠落防护用品。(十)其他防御危险、有害因素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见附件1),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一)接触粉尘、有*、有害物质的劳动者应当根据不同粉尘种类、粉尘浓度及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物的种类及浓度配备相应的呼吸器(见附件2)、防护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鞋等。具体可参照《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及维护》(GB/T)、《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手部防护防护手套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和《个体防护装备足部防护鞋(靴)的选择、使用和维护指南》(GB/T)等标准。(二)接触噪声的劳动者,当暴露于80dB≤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当暴露于LEX,8h≥85dB的工作场所时,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护听器,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见附件2)。具体可参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三)工作场所中存在电离辐射危害的,经危害评价确认劳动者需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可参照电离辐射的相关标准及《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GB/T)为劳动者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四)从事存在物体坠落、碎屑飞溅、转动机械和锋利器具等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还可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头部防护安全帽选用规范》(GB/T)和《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等标准,为劳动者配备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危害程度、劳动环境条件、劳动防护用品有效使用时间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见附件3)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采购计划,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查验并保存劳动防护用品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见附件4)。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在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前,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确保外观完好、部件齐全、功能正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时更换,保证其在有效期内。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定期维护。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应急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效果,保证其完好有效。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周期定期发放,对工作过程中损坏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更换。第二十五条安全帽、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强制报废。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五、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日录》,选择了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建议阅读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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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二)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三)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四)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五)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六)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自行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建设工程拆除等作业,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通信光(电)缆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以及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一)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五)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委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原则3.1作业场所中存在职业性危害因素和危害风险时,用人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3.2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的个体防护装备应与作业场所的环境状况、作业状况、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应与作业人员相适合,且个体防护装备本身不应导致其他额外的风险。3.3用人单位配备个体防护装备时,应在保证有效防护的基础上,兼顾舒适性。3.4需要同时配备多种个体防护装备时,应考虑使用的兼容性和功能替代性,确保防护有效。3.5用人单位应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临时聘用人员、接纳的实习生和允许进入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3.6用人单位应在本部分基础上结合所在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无所在行业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国家标准时,应按照本部分要求进行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及管理。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行业编号及相关编号参见附录A。4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程序4.1配备流程个体防护装备的配备应按图1所示流程执行。其中,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是整个配备流程的关键环节,具体规范要求分别见4.2、4.3。4.2危害因素的辨识和评估4.2.1危害因素的辨识4.2.1.1辨识原则危害因素的辨识原则如下:a)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针对不同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的特点,识别可能的危害因素。b)应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因素,包括人员、设备设施、使用物料、工艺方法、环境条件、管理制度等进行系统分析。不仅应分析正常生产操作中存在的危害因素,还应分析技术、材料、工艺等发生变化、设备故障或失效、人员操作失误等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危害因素。4.2.1.2辨识方法4.2.1.2.1应采用现场调查、测量、查阅相关记录、询问与交流等方式对作业环境中的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常见的作业类别及可能造成的事故或伤害类型参见附录B,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表参见附录C。4.2.1.2.2在识别危害因素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a)正常工作状态;b)异常工作状态;c)人员作业活动;d)设备采购、贮存和输送,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和保养;e)原辅材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f生产、施工工艺;g)环境条件;h)管理制度;i)其他辅助活动和意外情况。
4.2.2危害评估
应依据国家法规、标准等由专业人员对所识别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和实际的危害水平,结合危害因素存在的位置、危害方式、危害发生的时间、途径及后果,确定需要防护的人群范围,以及各类人员需要防护的部位和需要的防护水平。
4.3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
应根据辨识的作业场所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结合个体防护装备的防护部位、防护功能、适用范围和防护装备对作业环境和使用者的适合性,选择合适的个体防护装备。
常用个体防护装备的分类、防护功能及适用范围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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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管理5.1基本要求5.1.1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采购、验收、保管、选择、发放、使用、报废、培训等内容,并应建立健全个体防护装备管理档案。5.1.2用人单位应在入库前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进货验收,确定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对国家规定应进行定期强检的个体防护装备,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5.1.3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存在其他危害因素,现有个体防护装备不能满足作业安全要求,需要另外配备时,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按照本部分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后,方可继续作业。5.2追踪溯源5.2.1用人单位应购置在最小贴码包装及运输包装上具有追踪溯源标识的个体防护装备,该标识应能通过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实现追踪溯源。5.2.2制造商在每一批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制造商信息、产品信息及该产品款号的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批产品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产品追踪溯源标识。5.2.3经销商在产品售出前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必要的销售信息。5.2.4检验检测机构应在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录入检验检测报告信息。每一个检验检测报告应对应一个由全国性追踪溯源系统生成的检验检测报告追踪溯源标识。5.2.5用人单位在采购个体防护装备时,可通过产品和检验检测报告的追踪溯源标识,对产品实物信息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信息进行核实。5.3判废和更换5.3.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应给予判废和更换新品:a)个体防护装备经检验或检查被判定不合格:b)个体防护装备超过有效期;c)个体防护装备功能已经失效;d)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其他判废或更换条件。5.3.2被判废或被更换后的个体防护装备不得再次使用。5.4培训和使用5.4.1用人单位应制定培训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建立和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5.4.2用人单位应按计划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工作中存在的危害种类和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防护要求,本单位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个体防护装备的选择、防护效果、使用方法及维护、保养方法、检查方法等。5.4.3当有新员工入职、员工转岗、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发生变化、法律法规及标准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培训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培训。5.4.4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5.4.5作业人员应熟练掌握个体防护装备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用人单位应监督作业人员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情况。5.4.6在使用个体防护装备前,作业人员应对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检查(如外观检查、适合性检查等),确保个体防护装备能够正常使用。5.4.7用人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和要求,指导并监督个体防护装备使用人员对在用的个体防护装备进行正确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前的检查,对必须由专人负责的,应指定受过培训的合格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