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近日,古冶法院古冶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案件,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成功做到了案结事了。
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归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元。现因女儿与原告生活在一处,原告想要变更抚养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古冶法院。
主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先和原、被告分别联系了解案情。原告称女儿明确表示愿意以后和自己生活在一起;被告认为女儿有可能是目前在原告处生活了一段时间,所以才愿意由原告抚养,想让女儿跟其生活一段时间后,再由女儿决定和谁共同生活。主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女儿现已满8周岁,可以清晰表达自身意愿,并便将其也传至法庭。经过耐心沟通,女儿向法官明确表示以后愿意跟随原告共同生活。法官见此情况,便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调解。同时,将女儿的意愿告知双方,引导双方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慎重考虑。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原、被告最终达成了一致,此案在不伤害孩子与父母感情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
据悉,古冶法院一直坚持将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全过程,在案件调解上下大力气,通过更加亲民的调解方式,充分减轻当事人诉累,满足当事人正当的司法需求。
来源:唐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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