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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本市生活垃圾清运将更加精细化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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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残液等收运环节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市绿化市容局印发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垃圾残液、各类冲洗水的收集、处置工作,严禁垃圾残液随意抛洒,杜绝冲洗水违规排放,解决垃圾清运车辆跑冒滴漏、作业扰民等问题。具体措施详见下文↓

1工作目标

(一)近期目标

至年9月底,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垃圾残液集中收集、达标处置,各类冲洗废水规范排放,解决生活垃圾残液违规排放和作业车辆冲洗水污染环境问题。

(二)中远期目标

至年底,不断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建设,形成国内领先的收运转运体系和智能化监管体系,生活垃圾分类清运体系实现技术领先、管理闭环、设施配套、作业规范。

2主要任务

(一)做好源头管控

一是强化垃圾投放点、交付点管理,减少投放交付环节雨水等进入垃圾桶。

二是优化垃圾桶冲洗工艺,避免冲洗水在垃圾桶内残留。

三是严格落实湿垃圾“日产日清”制度,鼓励推行一日两次清运模式,减少湿垃圾存放时间过长导致的异味和发酵后产生垃圾残液等问题。

(二)规范清运作业

一是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分类清运要求,对不符合分类质量标准的生活垃圾拒绝收运。

二是严控清运过程污染,严禁垃圾残液随意倾倒抛洒、冲洗废水违规排放。

三是不断优化调整清运作业模式,在有条件的区域试点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等的湿垃圾清运模式。

四是合理调整转运场站布局,有效提高生活垃圾转运效率,缩短生活垃圾运输距离和时间,减少生活垃圾在车辆内的密闭存储时间。

(三)加强车辆管理

一是明确车辆标识,严格落实分类收运,规范车辆涂装,施行专车专用。

二是加大技术革新,对老旧车辆进行设备改良,加大车辆储水能力,增强车辆密闭性能,确保清运车辆行驶过程中无跑冒滴漏。

三是加快车辆更新换代,重点是加大对现有不符合密闭运输的湿垃圾清运车辆更新力度,尽快全面实现湿垃圾全密闭运输。

(四)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3、规范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废水处理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含具有冲洗功能的停车场)须办理排水许可证,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应集中收集,外运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4、规范垃圾转运站废水处理

垃圾转运站应规范建设、手续齐全(如土地产权证、环评手续、排污许可等),难以补全手续的应按照需求重新规划选址建设转运站。按照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日转运规模吨及以上的垃圾转运站须办理排污许可证,规模以下的须填报排污登记表。垃圾转运站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经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自身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应收集处理达标后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自身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应集中收集并外运至有处理能力的焚烧厂、填埋场等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垃圾转运站应按照转运设计能力规范运行,防止因超负荷运行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垃圾清运、转运企业应建立车辆倾覆、集装箱破损(倾覆)等意外情况导致的残液泄漏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一旦发生意外,及时处理。

(五)完善监管体系

1、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垃圾清运、转运企业应严格执行作业规范,建立相应规章制度,严格作业要求,并将责任层层压实,落实到人。

2、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市-区-街镇-作业单位”四级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强化数据分析,注重结果反馈,形成检查、发现、整改、督办“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并将垃圾残液及冲洗水违规排放等内容纳入企业评议办法及市对区、区对街镇的考核体系。

3、建立检测机制。各区应每月对辖区内各类环卫设施废水排放情况进行水质检测,发现超标排放的应督促立即整改,市级层面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对多次发现问题的区进行行业通报。

4、发动社会监督。鼓励市民参与规范清运监督,可通过设立有奖举报、建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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