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年4月的一天。李某驾驶轿车,在东山隧道东口地段超越一辆摩托车时发生刮擦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不服法院一审判决,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近日,市中院维持原判。
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人方女士和时年读高一的女儿小燕受伤。其中,小燕左手上臂骨折,手术后留下一道10厘米长的疤痕。
图片来源:舟山*法抖音号
去年6月,母女俩将李某及其汽车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补课费等各项费用28万元。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判决保险公司及李某赔偿母女俩相应损失18余万元,其中包括赔偿给小燕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于《民法典》始终。一审法院认为,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事故发生时,小燕刚满16周岁,正值碧玉年华。事故致小燕手臂留下大面积疤痕,虽经多次赴上海就医,使疤痕有所淡化,但仍清晰可见。图片来源:舟山*法抖音号一审法院认为,该伤势的确可能致小燕遭受一定的精神压力。医院测评报告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后产生了明显焦虑、睡眠障碍等症状。因此,小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情在理。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构成伤残或者受害人死亡的,伤者或死者继承人才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该事故并未导致小燕死亡或伤残,因此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款项不予认可。市中院审理认为,小燕的伤势虽未被定残,但此次交通事故伤害不仅给她留下终身疤痕,且对其生活、学习,甚至就业都将带来不便。
近日,市中院根据小燕的年龄、伤势情况等因素,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翁履平通讯员
袁志雄钱天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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