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涉及车厘子买卖纠纷的民事判决书:去年5月,上海一男子网购35份美国进口的车厘子,因商家没有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庭审中,法庭查出所谓的进口车厘子,产地竟是山东,商家无需十倍赔偿;但因为虚假宣传,需“退一赔三”。
上海市一中院判决车厘子销售商因虚假宣传处3倍赔偿。/中国裁判文书网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显示,年5月1日,上海居民耿某诚在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上,购买了标题为“顺丰空运美国车厘子进口2斤新鲜水果甜脆5当季大樱桃包邮”的商品35份,每份金额.60元,共计元。同年5月4日,耿某诚收到商品,商品物流信息显示发货地为山东省临朐县。因该公司未能提供商品的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耿某诚于年5月3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倍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涉案商品产地是山东省临朐县,并非进口食品。物流信息也显示发货地位于山东省临朐县,耿某诚以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进口检验检疫报关单为由,主张十倍赔偿,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不予支持。法院认为,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明显是虚假宣传,构成对耿某诚的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耿某诚表示涉案商品已经扔掉,所以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无需退款,只需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赔偿耿某诚元。阳泉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不满一审判决,遂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公司抗辩主张涉案商品系食用初级农产品,而非被耿某诚主张的食品。上海一中院认为,博众商贸有限公司所售商品的详情页面及商品名称,足以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三倍货款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受到人身或健康损害为适用前提。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属于食品的一类,博众商贸有限公司认为车厘子不属于食品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上海一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博众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车厘子销售商赔偿消费者元。2月7日,上游新闻记者浏览某电商销售平台发现,目前车厘子月销售量上万的13家店铺,宣传标题中全部含有“智利进口车厘子”字样。相关网店客服工作人员称,自己店铺所售卖的车厘子为智利生产,但所有店铺发货地均为山东、安徽、上海、佛山、北京等城市。多家销售进口车厘子的店铺客服人员,均向记者提供了商品核酸检验报告,并表示,“现在没有检验报告都不允许流入市场,进口水果至少进行5次核酸取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