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首先明确,“薅羊毛”的前提是抓住了网络卖家的操作失误,往往这种情况下商品与其对应的价格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对于商品数量的认识,双方也存在巨大差异。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了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而此种情况明显不符合等价有偿的公平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作为操作失误的卖家,是可以关闭订单并退款的。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卖家的过错,使买家失去了成交机会,也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按照电商平台的规则,平台是会扣除卖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最低5元)作为给买家的赔偿。
由上述分析可知,“薅羊毛”的行为似乎有法可依,但是在法律上,有依据≠不违法。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就是诚信、禁止权力滥用。针对明显的恶意下单行为,作为卖家可以向平台如实反馈,请求平台介入。而根据平台相关协议,存在恶意下单、滥用购买、投诉权利的账号,是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编辑:叶潇
审核:查予然
终审:盛媛
作者:周国庆整理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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