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清检诉刑诉〔〕1号)年2月4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周有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40人起诉书!
被告人周有德(绰号“玺佬”),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饭店,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广场C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建平(绰号“阿肥”、“阿匪”),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街27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路**广场C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建华(绰号“阿柴”),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街27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16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德聪(绰号“肥聪”),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与**路交汇处*****22幢房(住址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东明(绰号“罗东”),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5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老*”),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街27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C5栋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7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乔志坚(绰号“杠爆”),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街,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小区1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祥辉(绰号“张辉”“张飞”),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4栋房。因犯窝藏罪,于年10月19日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佰伟(绰号“大咩”),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中路(住址同)。因犯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28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于年10月11日缓刑期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7月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芳学(绰号“阿鹤”、“阿学”),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C栋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7月30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年7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志明(绰号“大勾”),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东路九号**A2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城西中国石化油站附近居民楼。因犯盗窃罪,于年6月24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8月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荣誉(绰号“孖四”),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居委会**组6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镇**英浛公路边一自建房。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博罪、妨害公务罪,于年7月19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年9月6日被假释,年4月24日假释期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飞龙(绰号“阿龙”),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二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中路****5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勇泉(绰号“拉巴泉”),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24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北路**轩房。因犯盗窃罪,于年9月27日被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伍柱牛(绰号“伍寸牛”),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街9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A栋房。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年10月1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龙伯”),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E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钊洪(绰号“超洪”、“老钊”),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街55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围丽康居3号A梯1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维,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裕光新城围95号(住址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8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城北计生服务中心对面。因犯抢劫罪,于年2月24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2月5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五组9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路**豪庭D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10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房某某(绰号“kingkong”、“金刚”),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南路1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豪苑7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继亮(绰号“大狗”),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中路大英楼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路**豪庭B栋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年4月6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年10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未遂)、故意伤害罪,于年4月7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甲(绰号“大曲”),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街27号水运一公司,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中路**广场C栋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乙(绰号“六斤”),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58号(住址同)。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年3月21日被上海市*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长毛”),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安居**B6座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8月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A31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路御花园御翠苑A座房。因涉嫌开设*场罪,于年6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绰号“孔明”),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2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85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中路物价局宿舍楼下百合缘花店。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8月2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必富,男,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18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90号,现住广东省英德市**街道**路西三巷南二排五号。因犯贩卖*品罪,于年5月20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年7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有德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开设*场、破坏生产经营等罪于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年11月10日至年12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年10月28日至年11月11日、自年12月29日至年1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被告人周有德就已带领被告人苏建平、苏建华、苏某某(已判刑,下同)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进入本世纪以来,该组织为谋求进一步扩大势力影响、积蓄经济力量,由周有德组织、策划,由被告人伍柱牛具体实施,苏建平、苏建华、苏某某、陆某某和吴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参与,通过聚集数百人围堵、滋扰、哄闹、殴打等手段,实施了铁屎坪矿山寻衅滋事、西牛金竹根矿山寻衅滋事、韶关大布矿山寻衅滋事以及强占广东省新丰县*礤镇矿山过程中故意伤害陈某某、李某某甲、李某某乙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上述行为,该组织的组织力量、组织影响力显著增强。
本世纪初,与周有德等人同时活跃在英德的还有以“大鼻阳”(姓名不详)、潘某某等人为首的团伙,两个团伙之间因争夺利益,时有摩擦发生。为了确立组织的强势地位,排除竞争对手,维护非法权威,周有德手下的苏建华、苏某某利用潘某某与他人有矛盾之机,插手纠纷,蓄意打击,分别于年带领被告人吴勇泉、吴某某,年带领被告人刘德聪、乔志坚、莫某某、吴勇泉两次枪击、追砍潘某某,又于年两次有预谋地组织被告人刘德聪、罗东明、乔志坚、陆某某甲等人追砍潘某某手下的得力马仔龙某某,通过上述的打击行为,致使“大鼻阳”、潘某某一方势力快速衰落。以周有德为首的组织完全确立了强势地位,形成了非法权威。
从年下半年开始,该组织看到开设*场中的巨额利益,先后通过暴力威慑以及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等手段,大肆开设*场,先后在长岭、和平广场、勋辉茶庄、昇辉商行等地开设*场,从中牟取了巨额的不法利益。具体为:
年底,苏建华、苏某某以其组织暴力为基础,强势入股由被告人张祥辉、钟某某甲、钟某某乙(后二人另案处理,下同)在长岭村委会等地开设的*场(简称“长岭*场”,下同)。在该*场中,苏建华等人从中“抽水”(即抽头渔利,下同),并安排组织成员刘德聪、罗东明,被告人刘钊洪、刘某某、房某某、刘某某甲、周某某、邓志明、邓某某、李某某(后二人已判刑)、陆某某乙、莫某某、刘某某(后三人另案处理,下同)等人在该*场发放高利贷(俗称“放数”,下同),为该*场的扩大、延续提供经济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和钟某某乙在该*场中做“荷手”(即发牌)。*场开设过程中,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场主张某某等人从该*场中抽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交由组织领导者苏建平用于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寻求包庇和保护。通过上述手段,在长岭*场开设至年的数年中,该组织通过抽水、放数获利达人民币数百万元(币种下同)。为了豢养组织成员,在该*场的开设期间,苏建华和苏某某还安排手下众多成员到*场中领取每日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利是”(组织成员称其为“工资”)。
年前后,组织领导者周有德和苏建平在英德市和平广场五楼周有德的办公室开设*场(简称“和平广场*场”,下同),由被告人房某某在其中做“荷手”,由被告人赖某某、邓某某(另案处理)为周有德放数。周有德安排苏建平从*场中抽取资金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使得该*场在开设期间从未遭到查处。在该组织的暴力支持的基础上,在拉拢腐蚀的作用下,周有德、苏建平开门纳*,*客趋之若鹜,为获取丰厚的不法收益奠定基础。该*场先后转移开设地点至和平广场七楼朱某某(另案处理)的家里,以及大站镇天佑南路英德旧硫铁矿招待所二楼、大站镇书房村祠堂等地。在大站镇开设*场期间,周有德安排伍柱牛前往管理。在上述*场几个月的开设时间里特别是在和平广场开设期间,仅“抽水”一项每日即达10万元以上,加上“放数”获利,以周有德为首的组织从中牟利达一千多万元。
至年期间,张祥辉、被告人曾某某出资,苏建华为*场提供安全保护,三人合伙开设勋辉茶庄*场(简称“勋辉*场”,下同),由张某某、陆某某乙任“荷手”。组织成员刘德聪、刘钊洪、刘某某、罗东明、周某某、房某某、乔志坚、莫某某在其中“放数”,为*场开设提供资金支持。开设过程中,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处,该*场通过被告人陆某某乙、刘某某甲将每日疏通“皇气”(即行贿)的费用交给苏建平,由苏建平拉拢腐蚀相关公安人员。该*场每日“抽水”10万元以上,持续数月,加上放数所得,累计获利达一千多万元。
年下半年,苏建平在广东省英德市英城街道龙山庄西门昇辉商行内开设*场(简称“昇辉*场”,下同),之后张祥辉、曾某某、苏建华先后加入,成为场主,张某某、陆某某乙、被告人陆某某乙、房某某在该*场中做“荷手”。苏建平、苏建华只允许该组织的成员在其中“放数”,先后有组织成员陆某某乙、刘某某甲、刘某某、乔志坚、刘钊洪、房某某、刘德聪、罗东明、莫某某、周某某、莫某某乙、陆某某乙、刘某某等人在该*场中“放数”。同时还规定到该*场的组织成员无论是否参*均给以“利是”。该*场先后转移至和平广场6楼刘某某甲家中、英德市英城镇旧行*服务中心3楼叶某某的房地产公司办公室等地开设,自苏建平每日从*场抽取一定数额的资金拉拢腐蚀相关公安人员后,从未被查处过。该*场历时半年时间,苏建平、苏建华等人从中“抽水”一千余万元,加上“放数”收入,组织成员领取的“利是”收入,组织获利更为巨大。
为了牢牢控制*场利益,该组织还通过胁迫、打砸、抢劫、寻衅滋事等手段,迫使英德市区其他人员开设的*场向该组织交纳*场干股或保护费。具体为:
年7月,赖某某、邓某某等人在英德市英城国际新城小区四楼(即义乌商贸城)开设*场,组织领导者苏建华向赖某某索要股份,因赖某某答应上交的金额较少,引起苏建华的不满,苏建华便安排组织成员被告人张芳学、唐某某、“细雄”(后二人另案处理,下同)对该*场进行抢劫。被抢之后,赖某某为了继续开设*场,找组织领导者苏建平交涉,交纳保护费后,该*场才得以重新开设。
年底,胡某某等人在英德市大站镇下胡村祠堂开设*场,组织成员罗东明等人索要股份遭到拒绝,经请示苏建华,罗东明、刘德聪、刘某某、张芳学、乔志坚、邓志明等人对该*场进行打砸。事后,胡某某等人慑于组织威势,不敢举报、控告,也不敢再继续开设*场。
年5、6月,丘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英德市大站*岗居委“长湖28号”客运船上聚众*博,诈称已向该组织上交了保护费,组织领导者苏建华得知真相后,安排组织成员刘德聪、罗东明、乔志坚等人对该*场进行了抢劫。惧于苏建华等人的威势,丘某某等人不敢向苏建华讨要公道,也不敢再继续开设*场。
通过在*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扩大了该组织在英德*博行业的影响,形成了对*博行业的非法控制。如:
年1月份,余某某、何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英德市城南蔬菜批发市场开设*场后,迫于组织势力,遵从该组织订立的*场“规则”,主动通过组织成员张芳学向该组织上交*场保护费,该*场得以顺利经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其他人员在英德市区开设的*场的控制,从中获取更多不法利益,该组织还规定,*场只能由该组织成员到其中“放数”牟利,其他人员想要“放数”,要么得到组织领导者的同意,要么与组织领导者共同“放数”。
为了豢养大量的组织成员,该组织还规定,凡去到组织与他人合伙开设的*场(如上述的长岭*场、勋辉*场、昇辉*场)以及向组织交纳干股、保护费的*场(如余某某等人开设的*场)的组织成员,无论参*与否,均可以按照参*人员的标准,甚至高于该标准领取元至数百元不等的“利是”。
该组织以暴力为基础,通过控制英德市区*场的开设权,强占他人*场股份,为*场高利贷的发放设置排斥他人的限制性条件,为组织成员从*场获取收益设置便利性条件等方式或手段,欺压其他*场开设者,牢牢地控制了英德市区的*博行业,从中获取了巨额的不法利益,达到了豢养组织成员、壮大组织经济实力的目的。
在掌控*场利益的同时,年前后,该组织领导者周有德、苏建平借助于英德市*府对生猪屠宰行业规范之机,利用英德市*府对于该行业在改制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认识不足和风险评估不够的时机,意图通过安诚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安诚公司”,下同)的经营,垄断和控制英德的猪肉生产和批发行业,为组织牟取更为巨额的经济利益。
以周有德为实际控制人的安诚公司在具体经营中,在英德市区和英德西部地区先后实施统一收购生猪、统一屠宰、统一批发猪肉(简称“二统一”或“三统一”模式)的经营模式,通过低价收购生猪,高价批发猪肉,挤压猪肉生产、批发行业中上下游从业人员的利润空间,达到为该组织敛取钱财的目的。
为了达到上述敛财目的,一方面,周有德、苏建平等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拉拢腐蚀。如:
为了使*府派驻安诚公司的监督人员麦某某(另案处理)变成袒护安诚公司保护者,周有德等人给以麦某某每月元的补贴,总额达30多万元;
为了使安诚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更为顺利,周有德、苏建平等人多次宴请英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并为这些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在KTV的娱乐消费出资买单;
为了打压私自屠宰拉去市场销售的猪肉(俗称“私宰肉”),保障安诚公司的猪肉能更好地占领市场,周有德等人多次地宴请英德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简称“屠宰办”,下同)打击“私宰肉”工作队的工作人员,并给予工作补贴和节日“利是”;
为了排挤跨区域猪肉的销售,安诚公司给予英德市动物检验检疫所相关人员以工作“补贴”。在接受安诚公司的“补贴”之后,该所领导张某某在被告人张荣誉等人拦截、刺破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猪肉配送车辆的轮胎后,对转运过程中的双汇猪肉进行检验检疫时,不深入调查,工作不负责任,随意出具检验结论。
另一方面,由于安诚公司的经营模式导致英德市区和英西地区的猪肉行业从业人员经营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从业人员中有的将生猪拉到周边市县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后拉回英德销售,有的直接从外地批发猪肉运回英德销售(俗称“过界肉”),有的被迫私自屠宰等等,同时双汇公司的猪肉于年进入英德市场跨区域销售,影响到安诚公司对猪肉市场的占有。鉴于上述情形日渐增多,为此以周有德为首的安诚公司欺行霸市,对行业竞争者不遗余力地进行打压。
为了阻止双汇公司的猪肉进入英德销售,周有德、苏建平多次安排组织成员在市区和西牛的市场阻挠双汇公司的车辆分销猪肉;恶意诋毁双汇公司;还安排刘德聪、罗东明、张荣誉等人带领组织成员拦截、围堵双汇公司猪肉运输、分销车辆,以及殴打相关人员。具体为:
年11月,周有德聚集多人在西牛镇市场围堵、滋扰代销双汇公司猪肉的陈某某等人,从凌晨5时持续到上午9时,使该批价值2万余元的猪肉错过最佳销售时间,无法正常销售。
年11月,安诚公司下属的西牛食品站站长丘某某在安诚公司领导的授意下,张贴含有“双汇猪肉没有经过动检认真检疫”、“双汇猪肉曾出现过致命瘦肉精”等内容的公告,并在群众中散布吃双汇猪肉会死人的虚假消息。
年3月15日凌晨,周有德、苏建平安排张荣誉等人在英德市浛洸镇*马场至石牯塘镇路段,持械拦截双汇公司的运输车辆,并强制将猪肉运至英德三鸟市场进行重复检验。
年3月18日凌晨,周有德、苏建平安排张荣誉、刘德聪、乔志坚、罗东明、张芳学、被告人陆佰伟以及莫某某丙、曾某某、陆某某乙、张某某、陈某某丙(自莫某某丙后另案处理,下同)等二十多人在英德市浛洸镇浛洸市场附近拦截双汇公司的运输车辆。
鉴于多次拦截行为未能有效的阻止双汇猪肉进入英德。张荣誉去到和平广场找到苏建平等人商量对策,其中,麦某某提议可以采用刺破运输车辆轮胎的办法,石某某(另案处理)附和,苏建平请示周有德,周有德同意,于是苏建平安排张荣誉、刘德聪等人具体实施。年3月19日晚至3月20日凌晨,张荣誉伙同张某某丙、巫某某、蓝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英德市九龙镇将双汇公司运送猪肉的货车轮胎刺破,猪肉分销人员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将双汇猪肉转运至浛洸镇河江渡路段时,遭到张荣誉、刘德聪、乔志坚、罗东明、陆佰伟、陆某某乙、曾某某、莫某某丙等组织成员拦截和殴打,造成吴某某、李某某受伤。因长时间滞留,致使该批价值2万余元的猪肉变质。
为了打击“私宰肉”“过界肉”,周有德、苏建平组织其手下成员被告人苏飞龙成立巡查队,授权苏飞龙进行巡查,并可以先行没收“私宰肉”和“过界肉”,甚至直接安排组织成员殴打从事分销“过界肉”的人员。苏建平还授意安诚猪肉经销片区的负责人张某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没收“私宰肉”;为阻止猪肉商贩将生猪拉到英德周边市县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后拉回英德销售,周有德授意石某某不实、甚至恶意向有关部门举报周边市县的定点屠宰厂(场)。具体为:
年12月21日,张某某丙(另案处理)伙同官某某、张某某丙、张某某以及义务巡查员李某某(自官某某后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巡查“私宰肉”的过程中,因猪肉零售人员被害人吴某某所售猪肉的相关票据未能及时提供,张某某丙等人强行将该批20余斤猪肉没收,其间吴某某还遭到官某某持刀威胁。此外,在年冬至前后,张某某丙等人还先后没收了猪肉零售人员被害人赖某某、林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猪肉。在上述强行没收猪肉的过程中,均无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在场,均无按法定程序没收,均无告知被害人相应的处理结果。
因安诚公司的猪肉批发价格过高,猪肉批发经营者被害人张某某选择从韶关批发猪肉回英德销售,年8月,周有德通过伍柱牛安排罗东明、苏飞龙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年至年,安诚公司实行统一收购、统一屠宰、统一批发(即“三统一”)的经营模式,不向广大的生猪商贩提供代宰,于是众多的行业从业人员纷纷到阳山青莲,佛冈三八、龙南,清新浸潭,清城区飞来峡等地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再拉回英德销售。周有德授意石某某以安诚公司的名义,捏造、虚构上述屠宰厂(场)有乱收费、违规代宰等事实,向清远市农业局进行恶意投诉,要求上述屠宰厂(场)停止为英德的生猪商贩提供代宰服务。经上述各地主管部门调查证实,周有德、石某某等人的举报属不实举报,所举报的各屠宰厂(场)均属*府许可设置的定点生猪屠宰厂(场),常规检验和抽检均符合屠宰要求,也不存在乱收费的情况。
以周有德为首的安诚公司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为恶一方,在英德市区和英德西部地区的猪肉生产和批发行业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英德市区和英西地区广大群众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为:
第一,广大被欺压的猪肉行业从业人员慑于该组织的威势,不敢举报和控告。
第二,因周有德、苏建平等人与猪肉销售行业的上下游商贩争夺利益,导致猪肉零售价过高,引发了大规模的猪肉零售人员罢市,引起《羊城晚报》的